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7〕29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6〕5号)等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协会)决定开展2023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以下称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会籍在内蒙古地区的资产评估师。
二、年检时间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时间
2023年2月1日至3月15日进行网上申报。
(二)协会核查时间
2023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一)资产评估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资产评估师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三)资产评估师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五)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六)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七)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八)资产评估师及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年检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须在2023年3月15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称系统:http://pghygl.nmgcpa.org.cn),点击“资产评估师年检”模块填报相关表格,并在系统内上传下列资料:
1.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扫描件或者内退、下岗、退休人员相关证明扫描件;
2.资产评估师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社保参保证明(登录“内蒙古12333”下载具有二维码的“参保缴费证明”) ;
3.聘用合同、资产评估师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工资发放凭证;
4.资产评估师任职受雇信息截图。使用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软件,点击“个人中心”,点击“任职受雇信息”。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在系统内完成信息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协会审核。各资产评估机构可在系统中随时查看年检进展情况。
(三)若资产评估师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模板在注册部QQ群文件或系统内加入注册部工作交流群下载)。
(四)对符合年检要求的资产评估师通过年检,年检信息将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中体现。
(五)年检工作结束后,协会将在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
(六)如在系统填报中有人员信息及填报问题,请联系协会注册部,或在系统内加入注册部工作群。
五、相关规定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师,不予通过年检:
1.资产评估机构逾期未上报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
2.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受刑事处罚;
5.自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师业务满1年;
6.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暂缓年检,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完成改正;
7.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师,暂缓年检:
1.未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
2.未按时交纳个人会费;
3.本人或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4.其它需暂缓的情形。
暂缓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年检。
(三)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网上申报年检材料真实性存在疑点的资产评估师执业情况随时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师社保参保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人事档案托管情况、薪金发放情况以及资产评估师执业的业务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财会资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六、其他事项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送检时间报送相关材料。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需资产评估师、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相关处理。
(三)为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年检公告发布日期间暂停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转会登记业务(拟设立新所除外)。
(四)协会代管的资产评估师由协会直接办理年检手续。
注册部联系电话: 0471-4192612(年检咨询)
考培部联系电话:0471-4192596(培训咨询)
党办联系电话:0471-4192562(党建咨询)
办公室联系电话:0471-4192553(会费咨询)
监管部联系电话:0471-4192557(信用信息)
软件公司联系电话: 0471-4931301(技术人员)
注册部QQ群:550584460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