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资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
2023-01-17 20:06:4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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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我们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片)

一、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本清单所列事项,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禁止性行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及其科研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合规使用科研经费,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弘扬科学家精神,不得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二、关于《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本清单所列事项,为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禁止性行为。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大胆创新,除特殊规定外,自主决定内部薪酬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实施路径。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不得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三、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存在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

附件:1.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2.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13日

附件1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四、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五、编报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事项,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六、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支出的行为。

七、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本项目(课题)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支出的行为。

附件2

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的行为。

四、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五、设置“小金库”、账外账,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的行为。

标签: 本级财政 内蒙古自治区 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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